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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欧盟141页CBAM核查指南:企业要提前做好这5件事

一文看懂欧盟141页CBAM核查指南:企业要提前做好这5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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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面向核查机构和国家认可机构的CBAM核查与认可指南》(GUIDANCE ON CBAM VER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FOR VERIFIERS AND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IES ),系统说明了CBAM正式阶段下,核查机构应当如何核查欧盟境外生产设施的监测计划、排放报告,以及核查机构需要满足哪些认可、独立性和专业能力要求。

这份指南覆盖监测计划、风险分析、数据抽样、现场访问、实质性判断、核查报告、核查机构认可等内容。虽然指南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进一步明确了欧盟对CBAM核查工作的实施思路。

对出口企业而言,这份指南释放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CBAM核查不是对最终排放数字的简单核查,而是对企业生产边界、核算方法、计量器具、原始数据、供应链信息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系统检查。也就是说,企业的实际排放数据是否被欧盟接受和认可,不取决于能否提供一份运营商排放报告,而是看排放报告背后的一整套数据证据链是否经得起核查。

01  欧盟为什么要专门发布一份CBAM核查指南?

CBAM已经从过渡期的数据申报,进入需要真金实银购买和清缴CBAM证书的正式阶段。产品隐含排放量不再只是一个披露数字,而是会直接影响进口商需要承担的CBAM履约成本。

如果欧盟进口商希望使用境外生产企业提供的实际排放数据,就需要确保这些数据符合CBAM核算规则,并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核查机构核查。同样一批产品,如果采用实际排放数据和默认值,最终履约成本可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欧盟需要进一步解决一个现实问题:企业提交的实际排放数据,究竟怎样才能被认为真实、完整并且可以用于履约?这正是核查指南出台的直接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委员会在指南首页特别说明:该文件属于解释性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指南内容与欧盟正式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应以欧盟法律及《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02 CBAM核查到底在查什么?

很多企业可能会认为,CBAM核查就是检查吨产品排放量算得对不对。

但根据此次指南,核查范围远不止最终结果。

核查机构需要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企业的监测计划是否符合CBAM核算方法;
  • 实际采用的监测和核算方法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
  • 报告期内核算所使用的数据是否完整,包括:

(1)生产设施边界、生产工序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2)前体数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数据是否完整;

(3)分配生产工序排放所需的数据是否完整,包括热力输入和输出、废气流、电力生产和消耗等数据。

  • 报告期内核算所使用的数据是否准确,包括:
  1. 源流的数量,即生产设施内消耗和产出的燃料及物料数量;
  2. 所使用的计算因子数值,包括含碳量、排放因子、净热值、生物质比例等;
  3. 输入和输出的热量;
  4. 消耗或输出的电量;
  5. 每个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前体数量,包括从其他生产设施购入的前体,以及在同一生产设施内生产的前体;
  6. 前体相关核查报告是否有效。
  • 产品隐含排放和免费配额相关的数据处理流程及计算是否正确;
  • 企业建立的数据控制体系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运营者能否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数据流活动、控制体系及配套程序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并据此改进监测与报告工作。

核查机构还会通过原始数据追溯、内外部数据交叉比对、重新计算、趋势分析和现场访谈等方式,判断排放报告能否真实反映生产设施的实际情况。

例如,核查机构可能将能源采购发票与计量表读数进行比对,将产量与设计产能、能耗和历史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并检查实验室检测报告、计量器具校准记录、出入库台账和计算表中的公式等。

因此,CBAM核查不是只查“结果”,而是同时检查结果背后的核算方法、数据来源和证据链。即使最终计算结果看似正确,如果关键原始数据缺失,核查机构仍可能因无法取得充分证据而认定核查范围受限;如果生产边界划分错误或存在排放源遗漏,则可能构成不符合项,并进一步影响核查结论。

03 CBAM核查是怎么开展的?

根据指南,一次完整的CBAM核查通常包括以下环节:

 签约前评估核查范围、项目风险、人员能力、独立性和预计核查时间;

 开展战略分析和风险分析,识别容易发生实质性错报的环节;

 制定核查方案、测试计划和数据抽样计划;

 通过数据追溯、交叉比对、重新计算、趋势分析、人员访谈和现场观察开展过程分析;

 要求运营者纠正发现的错报和不符合事项;

 对核查工作和核查报告进行独立复核;

 签发核查报告并形成核查结论。

在这一过程中,以下几个环节尤其值得企业关注。

第一,监测计划是核查的起点。

指南反复强调,监测计划(Monitoring Plan)是CBAM核查的“基石”或者“起点”。

监测计划可以理解为企业开展CBAM排放监测和核算的操作说明书。它需要说明:

 生产设施和生产工序如何划分;

 涉及哪些排放源、燃料、材料和前体;

 每一项数据从哪里取得;

 使用什么计量器具和检测方法;

 排放如何分配至不同生产工序和产品;

 数据缺失时如何处理;

 企业如何开展数据复核、设备校准和文件管理。

与EU ETS核查存在差异的是,CBAM核查机构不仅要检查企业有没有按照监测计划执行,还需要判断监测计划本身是否符合CBAM方法学要求。

企业首次开展CBAM核查时,核查机构通常需要对监测计划进行完整评估。如果生产设施、能源供应、生产路线、前体来源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监测计划也应及时更新,并可能需要重新评估。

第二,现场访问原则上不可少。

根据指南,现场访问是CBAM核查的重要环节。核查机构需要通过现场访问确认:

 生产设施和生产工序边界是否与监测计划一致;

 排放源、物料流和技术连接是否完整;

 计量器具是否真实存在并正常运行;

 数据监测和内部控制流程是否实际执行;

 企业提供的文件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

在满足严格条件的情况下,实体现场访问可以由虚拟现场访问替代,或者在特定年份被豁免。

例如,在前一报告期已经开展实体现场访问,且生产设施、监测计划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核查机构充分了解企业的监测和报告体系,并能够远程取得全部必要证据时,下一年度可能采用虚拟现场访问。

如果核查机构在当前报告期之前的连续两个报告期均开展过实体现场访问,并满足其他风险控制条件,则可能在第三年豁免现场访问。

指南给出的典型安排是:

 第一年实体访问、第二年虚拟访问、第三年实体访问;

 或第一年实体访问、第二年实体访问、第三年豁免访问。

虚拟访问和访问豁免不能叠加使用。如果远程方式无法获得充分证据,核查机构仍需要开展实体现场访问。

这意味着,对于首次进行CBAM核查的中国生产企业,现场核查通常仍是难以绕开的环节。企业不仅要确保报告和表格填写正确,还要确保生产现场、计量器具、出入库记录和人员访谈能够与报告内容相互印证。

第三,前体数据可能成为核查难点。

对于复杂产品,其CBAM隐含排放包括本生产过程的归属排放,以及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相关前体所带入的隐含排放。

如果企业希望使用外购前体实际排放数据,则以下事项需要得到核查机构确认:

 前体生产企业是否提供了对应生产年度的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是否给出了正面的核查结论;

 出具报告的机构在出具报告时是否具有有效的CBAM核查资质

 其认可范围是否覆盖相关行业;

 企业使用的数据是否与前体核查报告完全一致。

如果企业在核查结束前仍无法完成上述证明或纠正相关问题,核查机构将要求其把相应前体的实际数据替换为欧盟公布的默认值。

指南还提出,同一类前体来自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国家或不同生产年度时,原则上需要按数量计算加权平均值。企业如果希望将某一特定来源的前体单独分配给特定生产工序,需要提供充分的物流和管理证据。

因此,CBAM核查正在沿着前体向上游延伸。下游企业自己的排放数据做得再完整,如果上游前体来源无法追溯,或者无法取得与适用生产年度相匹配的有效核查报告,相应前体就需要使用欧盟公布的默认排放值。。

第四,核查结果直接影响实际值可否被使用。

根据指南,CBAM核查报告可能形成以下四类结论:

(1)核查结果满意

报告不存在实质性错报,可以获得正面核查结论。其中,完全不存在问题的为“无意见”;仍有非实质性错报、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不符合事项或改进建议的,为“附有意见”。

(2)存在未纠正的实质性错报

如果运营者未能在报告签发前完成纠正,核查机构将出具负面核查结论

(3)核查范围受限

关键原始数据缺失、监测计划不完整或运营者未提供充分资料,导致核查机构无法取得必要证据时,核查结果为负面。

(4)无法取得合理保证

如果计量设备未校准、控制程序缺失等不符合事项造成较大不确定性,且增加测试后仍无法确认报告不存在实质性错报,核查机构也将出具负面结论。

一旦获得负面核查结论,相关实际数据将不能用于CBAM申报,欧盟授权CBAM申报人或下游生产企业需要改用默认值。也就是说,核查没有通过的直接后果,不只是“需要整改”,而是实际排放数据直接失去使用资格,并进一步影响产品的CBAM履约成本和客户采购决策。

第五,核查需要提前安排。

CBAM生产设施排放报告以自然年为报告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需要覆盖全年数据,最终核查不能在报告年度结束前完成。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应当等到第二年再开始准备。

欧盟指南建议,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应尽早与核查机构建立合作,由核查机构提前开展监测计划评估、战略分析、风险分析和部分现场工作。

欧盟授权CBAM申报人需要在次年9月30日前提交年度CBAM申报。考虑到进口商还需要汇总不同产品和供应商的数据、完成内部质量审核并购买CBAM证书,指南认为,进口商通常希望最迟在8月中旬前取得核查报告。

对于涉及前体的复杂产品,时间压力可能更大。上游前体需要先完成核查,下游产品才能引用其实际排放数据并完成自身核查。

要说明的是,8月中旬并非法定核查截止日,而是欧盟指南结合9月30日年度申报期限给出的实务建议。企业最好在此之前完成核查并取得核查报告,为欧盟进口商汇总数据、内部复核和购买CBAM证书预留时间。

对于计划使用外购前体实际排放数据的企业,核查准备还需要进一步提前。企业应尽早联系前体供应商,确认其数据和核查报告的交付时间,并设置明确的内部数据截止日期,例如5月底。如果截至该日期仍未取得与前体生产设施、生产年度和产品相匹配的有效核查报告,本报告期内就需要改用欧盟公布的前体相应默认值,以免影响自身排放报告的核查进度。

04 出口企业现在最应该做什么?

站在当前时间点,企业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开始准备。

第一,尽快建立符合CBAM要求的监测计划

业应明确生产设施边界、生产工序、排放源、前体、计量器具、核算方法、数据流和控制流程。监测计划不能只是为应对核查临时编制的一纸文件,而应嵌入企业日常生产和数据管理,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确保数据有人采集、过程有人复核、问题有人整改,真正形成持续运行的管理体系。

第二,提前开展核查差距分析

企业可以按照未来正式核查的逻辑,提前检查原始数据、计量器具、校准记录、库存管理、计算公式和文件版本。对于已经发现的数据缺口,企业应尽早按照监测计划确定替代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保留完整的计算依据和支持性证据。

第三,把前体管理纳入供应链管理

企业应尽早识别哪些外购物料属于CBAM前体,并与供应商确认实际排放数据、生产年度、生产设施信息和核查安排。不能只取得包含排放数据的报告,还要能够取得与具体生产设施、年度和产品相对应的有效核查报告。

第四,尽早规划咨询与核查机构的职责边界

CBAM核算体系建设和独立第三方核查需要保持必要的职责分离。企业应在项目初期明确各方角色,避免因利益冲突导致已经投入的核算和核查工作无法被欧盟认可。

应对CBAM,企业真正需要建立的,不是一张临时填报的排放表,而是一套能够连续运行、追溯至原始凭证,并经得起现场核查的碳数据管理体系。碳阻迹依托自建的全球主流数据库与本土化因子库,可为企业提供覆盖“监测计划编制—数据采集与治理—隐含排放核算—核查差距分析—报告生成—第三方履责支持”的全链条CBAM服务,帮助钢铁、铝、水泥、化肥等企业提前识别数据风险,降低因前体信息缺失、核算方法不符合要求或证据链不完整而被迫使用默认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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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依据欧盟委员会2026年8月24日发布的《面向核查机构和国家认可机构的CBAM核查与认可指南》整理。该指南属于解释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CBAM核算、核查、认可、默认值及年度申报的具体要求,应以欧盟正式法规、《欧盟官方公报》文本及主管机构最新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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